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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政策主要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1) 獨立董監事之設置

本公司九十四年股東常會已於94年6月10日決議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增訂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之規定,並依修正後之章程選舉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其資格符合相關法令。

本公司現有一名獨立董事及一名獨立監察人。獨立董事鄭濟世教授,曾任財政部保險司司長,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執行委員會亞洲區代表,是一位學經歷具備的保險專家。獨立監察人劉遵義博士,現為香港中文大學校長。過去曾擔任史丹佛大學教授,在經濟發展、經濟成長,和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經濟研究有卓越成就。

本公司本屆董監事任期於民國97年屆滿,屆時獨立董事名額將依法增設為不少於董事席次的五分之一,其選舉並採提名制度。

(2) 道德行為準則

本公司為全國第一家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金融控股公司,目的在於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職等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經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之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本公司道德標準。

(3) 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為落實內部風險控管及法令遵循,本公司每年至少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同時,每半年至少對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

(4) 資訊公開制度

為了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充分了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本公司:

a. 建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制度
b. 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之外,另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以落實公司治理及提高資訊揭露品質。
c. 定期或不定期於本公司網站上揭露投資人相關財務重要資訊,並成立IR團隊隨時提供國內外投資者訊息。
d. 每季舉辦法人營收說明會議簡報公司營業情形,並於網站公佈。

(5) 信評制度

為增強投資大眾對本公司財務能力之信心,除繼續延聘惠譽國際信用評等,2006年新增國際知名之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對新光金控及主要子公司進行評等。兩家信用評等公司對於本公司之財務健全及彈性,均給予正面肯定。 2006年信用評等結果,請參閱投資人關係網站之信用評等欄。

(6) 董事、監察人研習制度

已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訂定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相關進修辦法,以鼓勵董事及監察人參加研習。

(7) 利害關係人交易制度

本公司已訂定「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準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暨各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及授信以外交易管理辦法」,以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及第4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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